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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市史志办组织学习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

2008年10月26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

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, 10月9日,烟台市地方史志办集中学习《条例》内容,领会《条例》精神,大家一致认为,《条例》的出台是全省史志工作队伍期盼已久的大事,非常鼓舞人心,使大家更加坚定了做好地方史志工作的信心和决心。

一、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制定和通过,是我省地方史志工作的一个里程碑。它体现了省委、省人大、省政府对史志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,意义深远。

二、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制定和通过,规范了史志工作者的工作范围、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,使全省史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,史志系统开展地方志工作从此有法可依。

三、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制定和通过,进一步提高了史志工作者的地位。《条例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史志工作是政府行为,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,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,为开展史志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。《条例》的施行有利于落实史志工作五到位。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,也必将纳入各级人大督察、指导政府工作的职能范围,对促进地方史志工作起到监督、保障作用。

四、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率先出台,还有利于推动全国史志工作法制化建设,为全国史志工作立法起到一个参照和样板作用。

在学习和讨论中,大家决心乘《条例》出台的东风,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史志业务,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,在省史志办的领导下,学习和运用好法律武器,全力以赴抓好当前第二轮修志及年鉴、地情资料征集、地情网站建设等工作,以实际行动促进史志工作再上新台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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